#国际法专家集体入驻头条# 从属地、属人、属时管辖权来看,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法专家集体入驻头条# 从属地、属人、属时管辖权来看,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在在属地管辖方面,原则上限于在《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境内及在缔约国注册的船舶和飞行器上发生的犯罪。在属人管辖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原则上只对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管辖权,但是如果非缔约国的国民在缔约国境内或其船舶和飞行器上实施有关犯罪(这一点很重要,可以导致非缔约国被管辖,下边会提到),或非缔约国向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长提交声明或以特别协定方式主动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国民所犯的有关罪行行使管辖权,则国际法院可以进行管辖。在属时管辖权方面,国际法院遵守不溯及既往原则。此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罪行不适用时效原则。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最大特征是其是一种补充性管辖权。即首先应当是缔约国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然后是国际刑事法院是在国家不愿意(主观上)和不能够(譬如国家司法体系崩溃)的情况下进行管辖。怎样确定不愿意和不能够呢?就是如果具有管辖权的国家正在调查或起诉同一个案件,或者该国经过对该案调查已决定不对有关的人进行起诉,国际刑事法院则不能再行调查或起诉,除非:(1)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或该国作出的决定,是为了包庇有关的人,使其免于承担《罗马规约》规定的罪责;(2)诉讼程序发生不当延误,而且这种延误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3)已经或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没有以独立或公正的方式进行,而且采用的方式不符合将有关的人绳之以法的目的;(4)该国司法系统已瓦解或并不存在,因而不能进行本国的诉讼程序。这四种情形中,前三种属于主观上“不愿意”,第四种属于“不能够”的情形。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还有一个非常特别之处是其复合性,国际刑事法院设有检察官办公室,检察官与法官一样是法院的官员,检察官行使的是调查、起诉权,法官行使审判权。这不同于一般的国内法院,国内法院不可能集这些功能于一体,以我国为例,案件的调查(侦察)、起诉、审判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分别行使,通俗地讲就是“公安抓人,检察院批捕和起诉、法院审判”,而国际刑事法院是集“侦、诉、审”于一体的。而“侦、诉”这两个阶段非常重要,没有“侦、诉”何谈“审”呢?《罗马规约》关于法院在“侦、诉”阶段的规定是可以导致非缔约国被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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