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措施让小股东争取分红或回购股权,不受大股东的气|王科栋律师

大家好,这是胖乎律师的经济金融犯罪解读专栏。

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王科栋律师辩护团队办理了众多重大职务犯罪(厅级)、经济金融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股东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公司盈利大股东把持公司,小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吗?

股东最关心的话题无疑就是“利润分配”,分红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回报的重要方式。

而中小股东们经常遇到的就是公司不分配利润,毫无利润收入,但公司的高管却领着极高的薪资,甚至通过某些“手段”隐瞒或者转移利润,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如何分配利润本属于商业自治的事项,但是当公司长期不分配利润侵害小股东利益时,法律也提供了救济途径。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 , 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下面胖乎律师将通过2个案例来分析:

公司长期不分红,中小股东该采用什么方法保证自己的利益。

案情一:

A公司股东为B公司和C公司,B公司持股比例60%,C公司持股比例40%,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某,而李某某同时也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庆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A公司进行整体收购,收购价达到1亿多元。

李某某未经A公司股东会决策同意,将资产转让所得款项中5600万余元转入其关联公司D公司。

之后,C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对盈余向C公司进行分配,并要求李某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期间,经C公司申请,法院于2013年5月委托某会计师事务对A公司的盈余状况进行了审计。根据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止2014年10月31日,A公司清算净收益75973413.08元。

要点分析:

第一,A公司的全部资产被整体收购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一审法院委托司法审计的结论显示,A公司清算净收益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双方有争议的款项,A公司也有巨额的可分配利润,具备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前提条件。

第二,李某某同为A公司及其控股股东B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另一股东C公司同意,没有合理事由将5600万余元公司资产转让款转入D公司账户,转移公司利润,给C公司造成损失,属于B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但书条款规定应进行强制盈余分配的实质要件。

第三,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股东盈余分配的救济权利,并未规定需以采取股权回购、公司解散、代位诉讼等其他救济措施为前置程序,C公司对不同的救济路径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因此,A公司应当进行盈余分配,A公司、李某某关于没有股东会决议不应进行公司盈余分配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最后,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C公司盈余分配款16313436.72元。

(案件来源:A公司、李某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28号)

如果公司不存在连续五年盈利的事实,即使法律规定异议股东享有股权回购请求权,异议股东也无权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案情二:

A公司系由B集团公司于2004年改制而来,注册资本800万元。其中,周某某、辛某某等十一位股东分别出资2000-15000元不等,由C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代持。

至案诉之日,A公司没有就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事项专门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状况正常,其纳税情况表明2012、2013年度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数额为零,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材料记载A公司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周某某、辛某某等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A公司自2009年起至2014年连续五年盈利却拒不分配利润,请求判令A公司以合理价格(320万元)收购周某某等十一人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威海市中院审理查明,A公司不存在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事实,认为周某某等十一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周某某等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称A司在2010年之前就已经累计实现了近2亿元的利润,山东省高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法院相同,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要点分析:

本案中周某某等原告没有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A公司连续五年盈利,虽然法律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异议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但由于本案中2012、2013年的纳税情况表明A公司这两年不存在盈利,原告无法证明被诉公司连续五年盈利,故缺少回购股权的事实基础。

就事实基础而言,中小股东在发现公司不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要注意留存证据,待公司连续五年不分配利润的条件成就时,就可以向公司主张回购其股权。中小股东保证自己的利益前提条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如果公司长期不分红,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

(1)“用脚投票”,即选择离开,卖掉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转让股权。

(2)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要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权。依照我国《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自己的股权。

(3)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了解公司不分红的原因。如果公司高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情形,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行使剩余财产取回权。

(5)请求或者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就分红事项作出决议,然后据此主张权利。

注意第(5)点,如果异议股东没有事先与公司进行协议回购,亦不主动寻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而迳行向公司提起股权回购之诉的,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王科栋律师 北京合弘威宇律师事务所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胖乎律师小编: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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